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出租人未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6.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分別有下列幾種: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情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情形;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情形;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的情形;法律其他規定。
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不定期租賃的;租賃物有瑕疵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承租人擅自轉租的;承租人不依租賃物性質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經催告逾期支付租金的。
土地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租賃合同本質是租賃合同,其解除情形有以下幾種:(1)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2)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為不必要,并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3)情勢變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勢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勢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
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1.雙方協商一致的;2.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3.承租人擅自轉租的;4.承租人不依租賃物性質進行使用收益的;5.承租人經催告仍逾期支付租金的;6.不定期租賃的;7.租賃物有質量瑕疵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什么
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損的;承租人擅自轉租的;以及承租人經合理期限的催告后逾期不支付租金的等。 該內容由 顧超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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