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管部門扣車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垩旱奈锲窇斖咨票9???垩浩谙薏坏贸^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交通事故發生后,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交警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扣留駕駛證行車證?
交警在以下七種情形可以扣留駕駛證、行駛證:
1累計積分達十二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條)
2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
3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
4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
5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
6造成交通事故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
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
三、交警扣車期限是多久
交警扣車期限,扣留期限不得超過25天。
如果事故車輛扣留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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