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七條 自訴案件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參照適用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八條 對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根據案件情況,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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