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四)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下列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三)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四)被告人系盲聾啞人;
(五)其他不適宜用簡易程序的。
一、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的審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說,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第二審程序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盡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至于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更不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些程序是為了糾正第一審或者第二審中的某些錯誤,或者為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它的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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