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干預公司過多
西方發達國家,公司之間的重組并購是一種純粹的市場行為,完全按照市場化進行程序運作。政府只是對法律及宏觀調控政策進行干預。而在我國的公司并購中,地方政府變成了主角。大部分國有公司的重組并購都帶有較強的政府意志,地方政府為了消滅虧損公司而進行并購,不是從公司自身發展的需要出發進行并購。如攀枝花鋼鐵公司在上級壓力下于1990年6月兼并了累計虧損達2000多萬元渡口鋼鐵廠,為救活后者,攀鋼不惜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向渡鋼提供原料,但仍無濟于事,截至1992年8月,渡口鋼鐵廠累計虧損達4200多萬元,負債達9000多萬元,只好全面停產,使攀枝花鋼鐵公司背上了沉重的負擔。1994年6月,浙江康恩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兼并了浙江鳳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幾年之中,康恩貝對鳳凰化工注入了許多優質資產,進行了多方面的改革與調整,先后實施了三次資產重組,但仍未能阻止鳳凰化工虧損的頹勢,損失極為慘重。這些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并購,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審批后才能稱為是實質性的重組,其收購的程序極具政府化。這樣既不利于市場主體的培育,同時也違背了市場競爭的公平、公正原則。
2、信息來源不充分
我國目前沒有形成有效的中介機構市場,能提供高質量的中介服務機構很少,投資者信息來源不充分,從而在客觀上加大了重組并購的風險與成本。在傳統的轉軌經濟條件下,投資者往往對商業機構的權威性與誠信度表示懷疑。與國外接受了市場嚴峻考驗的中介機構不同的是,為避免業內惡性競爭,我國中介機構在行業準入、特許權發放上均由行政手段層層把關。中介機構種類單一,服務內容少。由于競爭不充分,致使該行業沒有受到市場反復的考驗與淘汰,行業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淡薄,加之政策的不穩定性。因此,它們往往看重的是短期利益而忽略長期發展,同行間惡性競爭現象明顯,由此而衍生出與委托人共同造假的現象屢見不鮮。
3、監管重組并購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市場經濟的一切行為都應該接受法律、法規、制度的約束。公司間的重組并購就是一種市場經濟行為,必然要依法辦事。目前我國雖有一些與并購相關的法規制度,如《公司法》、《證券法》等,但各項法規之間存在不協調的因素,并且體系不夠完善,對并購雙方的利益規定不夠明確,從而使重組并購不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法規的監管,出現了各種違法現象,如轉移利潤、操縱利潤、國有資產轉移、收取個人好處費及偷稅漏稅等等,嚴重的阻礙了我國市場經濟穩定健康的發展。
4、重組并購后公司之間的文化沖突
公司文化沖突主要包括公司家領導藝術及工作作風的差別、公司員工精神風貌以及士氣上的差異、公司文化氛圍的不同等等,實質上是一個組織的價值觀、信仰及處理問題的準則。這些在文化上表現出來的差異性是在長期的發展中形成的,是內化于公司的帶有根本性的沖突,是公司制度、機制、組織和心理沖突的集中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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