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改制后的勞動關系還存在嗎
1、公司進行改制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所以公司改制后,公司和勞動者仍然存在勞動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3)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企業改制后的債務由誰承擔
1、正確確定債務的承擔主體,是處理企業改制后原有債務承擔問題的關鍵,根據法律、法規和當前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客現實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被改制企業改制前的債務原則上應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業資產的企業法人承擔。不論企業改制采取何種形式,從法律上看,無非是企業法人的終止、變更和重新設立,原企業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總有新的承繼者。
2、由改制后的企業承擔改制企業的債務,是具有法律或法理依據的。承擔債務式、購買式和吸收股權式企業兼并實際上就是企業合并中的吸收合并,脫殼經營等形式的企業分立改制,符合企業分立的特征。企業法人的合并與分立是企業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公司合并的,由存續公司或新設立公司承繼原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采用增量吸股、存量轉股、先轉后還等吸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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