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義務,并惡意轉移財產,應盡快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根據不同情形,人民法院有權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義務,并惡意轉移財產,應盡快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拓展延伸
勞動仲裁期間,公司資產轉移可能引發法律爭議。根據勞動法和相關法規,公司在勞動仲裁期間轉移資產可能被視為違反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這一爭議:首先,勞動者可以與公司進行協商和調解,尋求雙方的共識。其次,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勞動者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勞動者應保留相關證據,例如轉移資產的證據、勞動合同等,以便支持自己的主張。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期間公司資產轉移引發的法律爭議可以通過協商、仲裁和訴訟等途徑得到解決。
結語
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義務,惡意轉移財產,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并扣押、凍結、劃撥、變價其財產。在勞動仲裁期間,公司資產轉移可能引發法律爭議,勞動者可通過協商、仲裁和訴訟解決爭議,需保留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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