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只是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變成了承繼原用人單位權利和義務的單位。
此時,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比如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投資人有可能發生變化,但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變更原來的勞動合同,即主動把原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改成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單位;
則意味著一個新勞動合同已經簽訂,雖然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改變,但已經不是原來的勞動合同。
企業合并分立勞動合同有效嗎
企業合并分立勞動合同有效,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入職半年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能簽嗎
入職半年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并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簽的合同有效的嗎
試用期簽的合同當然有效,不過如果是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合同也有效;但是試用期的約定不成立,視為沒有試用期,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期限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試用期簽的合同是否有效
試用期簽的合同當然有效,不過如果是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合同也有效;但是試用期的約定不成立,視為沒有試用期,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期限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的勞動合同一般簽多久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的勞動合同的期限由雙方協商,法律沒有做出強制性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第一、三款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應履行如下手續:
具體解除流程如下:
對于勞動者來說,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該內容由 張念念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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