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利潤的主體是公司。分公司不是法人,分公司不存在股東,不能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人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一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分公司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因此,分支機構的虧損已匯總到總機構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分支機構不再單獨彌補虧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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