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房屋銷售委托公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戶口;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
2、委托事項所有權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明;
3、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4、委托事項涉及重大財產權益處分的,還需提供結婚證或單身證明,如夫妻共同到公證處委托;
5、公證處要求的其他材料。當事人將上述材料帶到公證部門申請,經公證部門審查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當事人可以領取公證書。公證書按照司法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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