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雙方在離婚后都還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并非只能夠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雙方也是可以協商的。雙方如果能夠協商一致的話,那么可以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并且到民政局或者是法院辦理備案手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話,那么就只能夠向法院起訴。例如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對孩子有虐待行為,甚至遺棄孩子,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導致孩子無人照看等等的,那么另外一方當然可以請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這也是避免給孩子的身心健康再帶來不利的影響,更好的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
一、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可以放棄嗎
雙方離婚的時候,可以約定一方放棄子女的撫養權,孩子的撫養權歸另外一方所有。如果雙方已經離婚,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想要放棄子女的撫養權的,那么不是可以隨意放棄的。這個時候最好是能與對方進行協商,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那么只能夠通過法院來裁決。法院在確定是否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的時候,要看變更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例如一方喪失了撫養能力或者一方對子女有虐待的行為等等,那么這種情況下變更撫養權的幾率還是比較大的。
二、離婚協議可以改撫養權嗎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因為在確定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時,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家庭環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顧子女,無法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傷致殘或者經濟收入突然下降,無法保證子女基本花費,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如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費用的或者毆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滿十周歲,另一方也有能力撫養孩子的,那么撫養關系的變更就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意見,以確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工作的變化,難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續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如果滿足以上任一條件,而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庭一般都會予以支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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