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為生育保險政策為國家規定的大框,各地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再確定,所以各省市對流產的休假時間有所不同,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確認流產的休假時間。即以懷孕滿4個月流產為例,生育津貼計發天數為42天,若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繳費平均工資為3000元,則生育津貼計發3000÷30×42=42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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