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1、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3、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療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五)生育。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十五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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