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屬個人財產,除協議規定外不可變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包括雙方共有財產購置的房產、繼承或被贈與的房產、名字都在夫妻雙方的房產、雙方協定為共同財產的個人房產、父母為其購買的房產。離婚需分割共同財產,可協議處理或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分配,不是平均分配。共同財產包括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按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法律分析
房子是婚前財產,離婚后被界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歸一方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簽訂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婚后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該財產可以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房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1、夫妻雙方在結婚期間用雙方共有財產購置的房產;2、夫妻一方繼承或被贈與的房產,但是如果明確表示只歸一方所有的除外;3、夫妻雙方的名字都在房產證上的婚前購買的房產;4、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但是經過雙方協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需要辦理加名手續;5、在婚期內,夫妻雙方的父母為其購買的房產,但是父母雙方明確表示只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如果因離婚需要分割財產,則只能對共同財產屬性的房產進行分割。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方法如下:(1)由雙方協議處理,達成協議的寫在離婚協議中,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生效;(2)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而并不是平均分配。
共同財產是指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