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計算公式為:生育津貼=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30×享受產假天數。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流產的,享受下列生育保險政策:
1、生育產假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產假,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剖腹產的增加15天;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一嬰,增加產假15天;屬晚育的,增加產假60天。女職工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含2個月)不滿4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懷孕滿4個月(含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2、生育津貼
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本人上年度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計發,其計算公式為:生育津貼=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30×享受產假天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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