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如果已經確定該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可以與女方一同前往不動產登記中辦理更名手續。將房屋變更至男方個人名下后,辦理第二次抵押登記時,無需女方簽字。
那么,有人會問,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呢?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如果雙方不能協商或者未達成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房產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法院一般會按以下情況處理:1、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由雙方競價取得;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然后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對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折價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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