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費用一般應由被執行人來承擔。如果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執行費用為雙方協商之后共同承擔,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再判決。
一、和解后是否還可以再起訴
雙方達成和解是否還可以再起訴,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分別是:
1、民事案件已經和解并撤訴的,如果和解協議未獲得履行,可以再次起訴;
2、如果和解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且經法院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的,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協議,不能再次起訴。
執行和解的條件有哪些
1、在程序上執行和解只能在執行程序中適用;
2、執行和解的主體在通常情況下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和解協議變更履行義務主體和情況下還包括第三人;
3、執行和解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的自愿;
4、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5、參加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如果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參加。
二、探視權執行費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不繳納執行費用。
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一)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
(二)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三、單方債務夫妻共同房產能不能拍賣
不能,如果真的需要進行拍賣的話,需要對夫妻另外一方所持有的財產進行一定的補償。
(一)所欠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生活的,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二)所欠款項用于個人支出,屬夫妻一方個人債務,例如: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另外,夫妻一方不合理的開支,比如賭博、吸毒等所欠債務等,也屬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債務。
(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方為共同生活對外舉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法院有權利執行夫妻共同房產。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屬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不能拍賣夫妻二人的共有住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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