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另外,基于人道主義,不適用死刑的人群有:實施犯罪時未成年的人(中國為未滿18周歲)、審判時懷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人等。我國法律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七日內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一、死緩的適用認定條件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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