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清算不一定就是破產。
清算有破產清算,也有因企業解散、被依法責令關閉等的清算。所以只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的清算,才是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公司破產資不抵債法人要不要賠償
1、公司破產資不抵債法人不需要賠償,但是應當以全部的財產對于債務承擔責任。在經營情況同時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條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2、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申請破產申請人包括哪些
第一,債務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時候,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還可以申請和解或者重整)。
第二,債權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這里注意不包括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是因為債務人的資產情況,債權人作為外人無法知曉,所以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還可以申請重整)。
第三,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四,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還可以申請重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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