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指的是董事高管不得有如下行為: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財產;挪用公司資金;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據此,若公司董事高管存在前述違反忠實及勤勉義務的行為,且因這些行為導致了公司破產,該董事、高管將在破產后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高管;若公司不存在前述行為,公司破產的,并不必承擔前述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的董事、經理,對該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據此,若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需要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陳述、回答相關問題,否則有可能承擔被據傳或罰款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并處罰款。據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地,否則有可能要承擔被訓誡、拘留、罰款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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