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屋,在離婚時的分配原則如下:
1、一方婚前取得產權的房產,無論是否支付全部購房款,都歸產權方所有;
2、婚后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取得房產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
3、一方婚前貸款購買,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產權以出資方名義登記,婚后夫妻共同償還的房屋,房屋屬于登記方,離婚時共同償還的房款和房屋增值由登記方補償;
4、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一方的房屋,在離婚時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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