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結婚前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但是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但是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夫妻雙方有約定為共同所有,那么可以按照該約定進行分配。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只能分割共同還貸及房產增值部分。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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