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婚前買房離婚的分割,有以下幾種情形:
1、該婚前房產是一方出資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則屬于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不論婚姻延續時間多長,該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的,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2、婚前一方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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