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布破產 ,需要同時滿足公司 不能清償債務 、 公司資不抵債 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條件。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所適用的償債程序和該程序終結后債務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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