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
后者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前者表現為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后者的主體是自然人;前者的主體是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3)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財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資間接獲取利益;
(4)后者的刑事責任由犯罪人本人承擔;前者由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貸款詐騙罪與本罪
(1)
前者表現為違反金融法規,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后者表現為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前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后者是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3)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不同。前者是犯罪人本身;后者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貸款;后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資間接獲取利益。
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為,顯然是屬于嚴重的違反了有關公司企業規定的行為,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上,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涉案情節和后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因不披露重要信息致他人嚴重經濟損失的可以從嚴進行處罰。
一、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1、行為人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既遂的刑事責任承擔相關規定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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