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一周以內被執行,法院或檢察院審理案件后,判斷該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被執行死刑的,一般會公開判決,此種刑事處罰一旦出具判處書,那么該犯罪主體會在七天以內被執行槍決。
死刑執行的要求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臨場監督。在執行死刑時,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臨場監督通知后,應當查明同級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處決罪犯的布告要選擇在適當范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群眾了解情況。禁止游街示眾或者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執行死刑后的處理1.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2.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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