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法院必須進行破產宣告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企業有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企業沒有進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產。2、企業進行重整失敗。風險提示:申請破產程序:首先由債權人、債務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案件申請后,認為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出具破產清算裁定書,然后在人民法院的主導下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負責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法院宣告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法院宣告破產的情形包括: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根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當然,如果在破產宣告前,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驗閭鶆杖饲鍍斎康狡趥鶆?,或者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二、在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廢止的,這有兩種情形:第一、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尚未做出破產宣告前,債務人請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駁回債務人的和解申請、債務人請求撤回和解、債務人經與債權人會議協商未能達成和解協議、法院裁定不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2、和解依法廢止。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的,如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或是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申請廢止和解,或者依職權廢止和解,宣布債務人破產。
終止企業重整直接宣告破產的情形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的規定,出現以下的情形會終止企業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三)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風險提示:在企業的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宣告破產對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效力如何?
對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風險提示:對破產企業職工的效力: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一般職工的效力,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后,職工原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有權依據的規定,優先獲得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后重新自主就業。
企業宣告破產要在幾天內公告?
首先,根據《公司法》“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逼浯?,破產公告對報紙的影響力也有相關要求,應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最后,如果清算組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所以說公告是破產程序必須的一個環節,這主要是為了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該內容由 李志峰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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