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規定期限向上一級法院進行上訴。一般來說,如果一審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就不會進行改判,而是維持原來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申請。除非一審案件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錯誤,二審法院才會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
一、二審判決書生效時間是多久
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規定。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它是絕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應按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例如: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二、行政訴訟判決情形可以分為哪幾種類型
行政訴訟判決情形可以分維持原判決、改判、撤銷、變更或者重審等。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三、上訴基本上是不是都會維持原判
只有在事實認定不清或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才會改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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