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有以下程序:1、管理人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2、以破產財產依照法定順序清償公司債務;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4、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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