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需要的時間,并不是統一且固定的,具體以實際情形而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一、債務重組需要多久?
債務重組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六個月。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破產重整的流程是怎樣的
破產重整的流程:
1、向法院申請進行重整;
2、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裁定重整,并予以公告;
3、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4、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5、表決通過后,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6、法院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7、重整計劃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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