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復核權自今年1月1日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有關死刑復核程序的司法解釋終于出臺。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規定主要是對死刑復核案件的裁判方式做出了改革。與之前的相關規定(主要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5條)相比,此次新規定的最大不同在于,對于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量刑不當,即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的復核裁判方式,由原來的“應當改判”,修訂為“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這改變了以往對于死刑復核案件可以做出核準、改判或者發回重審裁判的傳統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只能做出核準死刑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數特定情況下,可以依法改判。
被保留的“有限改判”適用于兩種情況,如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或者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經復核認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當的,可以部分改判。
而“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個司法解釋規范了相關程序,但對于應當改判無罪的案件,發回重審后,在地方改判無罪的阻力很大,不利于制約冤假錯案的發生。
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的死刑案件,下級法院一般不能再次判處死刑并申請復核,只能做從輕或無罪的改判。
“發回去重審,對于應當從輕改判的案件比較好辦,但是對應該改判無罪的案件,在下級法院做無罪判決將會遭遇很大阻力?!标惞庵斜硎?,阻力一方面可能來自刑事案件被害人和大眾輿論,另一方面則來自地方各級訴訟參與機關。
從輕改判和無罪改判的性質不同,后者是對之前訴訟結果的完全“否定”,往往說明報請復核的案件從偵查、起訴到一審、二審等環節都存在“錯判”。而一些重大案件往往牽涉廣泛,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有地方黨政部門的參與協調,這類案子在地方想要做出無罪改判,阻力會更大。
“如果被定性為錯案,會導致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對被告人的國家賠償和錯案責任追究?!标惞庵姓f,這容易導致先前的訴訟參與機關形成“有罪推定”的慣性或者偏見。如果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階段就直接改判無罪,發回重審后可能出現過去一種不當做法的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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