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司法解釋有什么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七條報請復核的報告,應當寫明案由、簡要案情、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
死刑案件綜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況。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過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
(二)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案件曾經發回重新審判的,應當寫明發回重新審判的原因、時間、案號等;
(三)案件偵破情況。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抓獲被告人、偵破案件,以及與自首、立功認定有關的情況,應當寫明;
(四)第一審審理情況。包括控辯雙方意見,第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意見;
(五)第二審審理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情況。包括上訴理由、檢察機關意見,第二審審理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認定的事實,證據采信情況及理由,控辯雙方意見及采納情況;
(六)需要說明的問題。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處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況,案件有無重大社會影響,以及當事人的反應等情況;
(七)處理意見。寫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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