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后,經過法定清算程序且沒有資金抽逃,法人和股東無需承擔責任。破產財產變價后,若可供分配的財產大于費用,可足夠償還債務。若可供分配財產不足,先償還職工工資、社保費用和補償金,剩余財產按比例分配。最后償還破產人所欠稅額,然后是普通債務。
法律分析
1.企業破產之后,只要公司經過法定的清算程序,且股東沒有抽逃資金和資產等現象,就算資不抵債,法人和股東也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2.企業破產之后,就是將破產財產變價,如果變價較好的話,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大于破產費用,那么這些財產就足夠承擔債務了。
3.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小于破產費用,那么財產就需要先償還職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以及法律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如果不夠償還這些,就按比例分配。
4.最后如果償還完以上的債務,還有剩余的財產,就是交納破產人所欠的稅額。接著就是償還普通的債務。
拓展延伸
破產企業的資產清算與處置策略
破產企業的資產清算與處置策略是在企業破產后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資產清算是指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的清查、評估和處置,以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在資產清算過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處置策略,包括出售、轉讓、租賃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資產。這些策略的選擇應考慮到市場需求、資產價值、法律法規等多方面因素。同時,還需要注意合理分配清算所得,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的資產清算與處置策略的制定和執行對于實現債權人的權益最大化至關重要。
結語
破產企業的資產清算與處置策略是重要問題。通過法定程序,無抽逃現象,即使資不抵債,法人和股東無需承擔責任。若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大于費用,足夠承擔債務。小于費用時,先償還職工工資、社保費用和補償金,不夠則按比例分配。最后交納破產人所欠稅額,償還普通債務。資產清算需制定合理策略,如出售、轉讓、租賃等,考慮市場需求、資產價值和法律法規。合理分配清算所得,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權益最大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