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商標申請遵循申請在先原則,如果別人先在這一類申請了商標,自己就不可以再申請同樣的商標,如果使用會構成商標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一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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