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應當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手續,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提交辯護意見。辯護律師提交相關手續、辯護意見及證據等材料的,可以經高級人民法院代收并隨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作出后,律師提交辯護意見及證據材料的,應當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單;經審查,相關意見及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死刑復核結果的,應當暫停交付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但不再辦理接收委托辯護手續。
一、《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檢察機關會對公安機關提交的批捕申請進行審理,如果認為證據充分也是會做出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當認為證據不夠充分時也是駁回批捕申請的,當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不予批捕的決定不正確時,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申請。
二、在被列為嫌疑人怎么取消
如果違法犯罪行為的,被警方列為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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