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義務人,要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故意或者在重大過失下未能及時清算,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他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履行清算義務時,按照以下程序清算:
1、有限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可以因股東會決議解散;
2、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公司清算結算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而公司未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可以要求該股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一、民法典中公司宣部破產其債務如何處理
民法典和企業破產法規定,公司是營利法人,由公司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以公司的破產財產清償債務,但要一定的優先順序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法人破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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