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摔骨折了單位給工資。勞動者因工負傷,造成輕微骨折,建議勞動者被確認工傷后,在傷情穩定時或者停工留薪期滿時,去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等相關鑒定,在具體的鑒定結論確定后,方可明確相關賠償事實依據。
如工傷職工輕微骨折,經鑒定無傷殘等級的,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應支付實際產生的賠償項目:工傷醫療費和康復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停工費。
受傷員工工資的支付情況是:
1、員工可以申請病假;
2、病假期間,該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員工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3、如果該單位未支付員工病假工資或以此解雇員工,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病假工資及賠償金。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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