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是指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的案件,由有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復核,以決定是否核準死刑判決并執行死刑所應當遵循的程序。再審程序,是指為了糾正生效裁判中的錯誤而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與作出裁判的訴訟程序。二者有以下區別:
(1)審理對象不同:死刑復核是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死刑案件進行復核,目的在于防止發生錯誤判決;再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包括正在執行和已執行完畢的判決、裁定,目的在于糾正裁判中的錯誤。
(2)提起的主體不同:死刑復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決、裁定的法院主動報請而引起的;再審程序則由當事人提起或由原裁判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或由其上級的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指令再審,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開始。
(3)提起的理由不同:死刑復核程序是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或第二審人民法院主動將案件報請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而引起,不需要其他理由;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前提是發現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運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4)提起的時間不同:死刑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規定期限內報請有權人民法院核準;提起再審程序,法律并沒有期限限制,只是在發現新罪或者無罪改判為有罪時,應在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內才能提起。
(5)受理案件的法院審級不同:依照死刑復核程序規定有權進行復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審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級人民法院。
(6)作出的裁判的效力不同:死刑復核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生效的判決、裁定,應當交付執行;再審程序中的判決、裁定的效力取決于再審判決、裁定的程序和審級。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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