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我國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二審判決經宣判或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為了保證法院判決的公正、準確、合法,法律還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即對法院的生效判決,如發現確有錯誤,可以通過進行再審予以糾正的程序。以民事訴訟案件為例,有以下情況,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l)由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币虼?,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如發現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應依照法律規定決定進行再審,依法作出正確的判決。
(2)由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申請?!睹袷略V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币虼?,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碑斒氯说脑賹徤暾?,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法院審查后,應將予以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即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p>(3)由有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的情形時,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在實踐中,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有權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檢察院審查申訴是否符合條件,決定是否提出抗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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