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可以判定合同為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解除勞動合同后轉社保要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比如解除勞動合同之后,拿著失業證可以證明自己和原先的用人單位的關系,還要拿養老保險的接續卡,這兩者缺一不可,到當地的辦理社保的機構辦理,要攜帶一定的現金。
一、解除勞動合同后轉社保怎么辦理
1、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應憑《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和《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2、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須跨統籌地區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員,另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3、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失業期間中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繳費年限,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封存,繼續計息。重新就業后應繼續繳費,前后繳費年限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分別合并計算。
4、失業職工或下崗轉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計算繳費年限。領取完失業救濟金后,應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計算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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