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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首付贈與一方怎么證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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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首付贈與一方怎么證明?

最好是有贈與協議,不然很大可能會被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當事人結婚后,父母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因此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是父母子女,配偶一起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是借款還是贈與。若需要相應的贈與協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代為起草書寫。一、婚房離婚時法官如何判分割。首先,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其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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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好是有贈與協議,不然很大可能會被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當事人結婚后,父母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因此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是父母子女,配偶一起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是借款還是贈與。若需要相應的贈與協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代為起草書寫。一、婚房離婚時法官如何判分割。首先,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其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最好是有贈與協議,不然很大可能會被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因此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是父母子女,配偶一起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是借款還是贈與。若需要相應的贈與協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代為起草書寫!

一、婚房離婚時法官如何判分割

首先,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其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再次,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婚后財產分割還應注意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四)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五)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七)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八)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十)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十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所以,只要男女之間是受法律保護的事實婚姻關系,財產分割的大體原則是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和分割權。另外,法律制度上所謂的事實婚姻只針對雙方在民政局領過結婚證的,如果沒有結婚證,只是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居住了十幾年的這種所謂的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只能按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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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首付贈與一方怎么證明?

最好是有贈與協議,不然很大可能會被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當事人結婚后,父母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因此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是父母子女,配偶一起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是借款還是贈與。若需要相應的贈與協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代為起草書寫。一、婚房離婚時法官如何判分割。首先,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其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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