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一、二審才認罪是否可以從輕判決
二審人民法院對一審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認罪認罰,在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酌情從寬處罰。從寬幅度原則上要從嚴掌握,與一審程序即認罪認罰要有所區別。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于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于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愿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
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的審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說,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第二審程序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盡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至于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更不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些程序是為了糾正第一審或者第二審中的某些錯誤,或者為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它的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三、刑事訴訟中的速裁的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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