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修合同屬于建設施工合同,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參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一、建設工程合同專屬管轄范圍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弊罡呷嗣穹ㄔ好鞔_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排除在“不動產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之外。但,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弊钚碌拿袷略V訟法解釋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依據不動產所在地原則適用專屬管轄。同樣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內部承包合同、轉包合同等糾紛,也應當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
因最高院于2015年調整了級別管轄的法院受理標準,現在大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出現在基層法院。
二、買賣合同跟合同糾紛有區分嗎
買賣合同糾紛是合同糾紛的其中一種,也屬于民事訴訟的一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與合同糾紛的主要區別如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因不動產產生的糾紛,如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一般的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則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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