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是一種無償轉讓行為,因為受贈人不需要支付對價,而不存在“同等條件”,因此通常情況下此時不得使用優先購買權。但通過分析股東優先購買權保護的目的及贈與行為的目的,有學者認為在股權贈與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他股東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理由在于股東優先購買權以維護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信賴關系為首要目標,而股權贈與的目的是:
一是將股權所代表的物質利益轉讓于受贈人;
二是為了引進新股東,使受贈人得以加入公司、參與經營;
在前一目的下,允許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僅尊重了股東之間的人合性,而且受贈人的利益也可得到妥善保護。因為,贈與股東獲得了優先權股東支付的對價后,可將對價轉手贈與受贈人(當然這種對對價轉增是一次性的,從長期關系看,受贈人利益仍可能遭到一定的損害,但這應當被視為對受贈人妥當而非充分保護結果下,立法在沖突價值間所做的付代價選擇)。當然此時購買對價的確定,是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由市場評估確定。如果贈與是為了后一目的,那么顯然就更應當允許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益維護公司人合性。
一、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嗎
贈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它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一般要通過簽訂贈與合同或口頭約定等形式來完成。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彼?,贈與是一種合意、雙方的法律行為,它需要當事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二、贈與合同無效的情形
我國并沒有針對贈與合同無效的情形做出專門的規定,因此判斷贈與合同是否無效,就只能通過《民法典》中的一般規定進行分析。主要包括: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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