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如何避免債權超過訴訟時效
1、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向對方發出書面催款通知單,該催款通知單一定通過快遞方式進行,在填寫快遞單時一定注明催款通知,并保留催款通知的復印件(因原件已寄出)及快遞公司的送達回執。
2、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同對方對帳,雙方簽訂書面的帶有還款期限的對帳單。
3、公證送達。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同公證人員一起到對方單位送達催款通知,不論對方是否簽收,均可達到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目的。
4、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起訴。
二、個人債務糾紛訴訟中證據的收集
到法院起訴解決債務糾紛的,如果沒有直接的債權債務合同證明的,可以收集以下證據:
1、通過電話錄音,如在電話里提到還錢的事,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這種其實是比較好找的,因為在兩個人關系沒有惡化之前,雙方一開始可能就還錢的事情心平氣和地討論過,因此沒有借條沒關系,所以這種錄音一定要及時收集起來。
2、通過收集短信,如短信內容里提到還錢的事,看對方回復里有沒有承認借錢的事。這種也相當于之前的電話錄音,對于證明借貸關系有一定的力度,但一般不會作為認定有借錢關系的直接證據,上了法庭的話還會對短信內容進行質證。
3、到銀行調取當時提款的憑證或者是轉賬的憑證等。銀行提款或者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你們之間有金錢交易,而且,這種憑證一般也是比較好調取的,若是在轉賬時不記得保存了,到銀行那也可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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