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的法律效力是:
1、法院需指定管理人、通知債權人,并公告;
2、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3、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需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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