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只要不是為了出賣,不管行為人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一、買賣人口買家會不會被處罰
買賣人口的買家將受到懲罰。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購被拐賣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收購被拐賣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
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指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對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收買兒童犯什么罪
收買兒童犯什么罪,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并有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侮辱罪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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