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再次起訴,被告不按調解書確定的履行義務,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院對案件的調解,在雙方簽訂調解協議之后,法院是以出具調解書作為結案標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