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已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書面通知勞動者。書面通知后仍然不離開,用人單位可以報警;
2、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但是賴在用人單位不走是違法的。
辭退的員工不肯走那么先可以進行利用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如果解決不下來的話,那么可以利用報警的方工來進行處理;辭退的員說明雙方已經沒有任何的勞動關系,必須要在規定的時候內離職。
一、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六)給職工辦理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后一定要通知工會。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后,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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