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由當事人協議補充。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對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內容,首先應當考慮當事人共同的爭議,由當事人協議補充。
第二,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三,如果仍然不能確定的,應該按照本法第511條的規定進行補充。
一、補充協議怎么寫才有效阿
補充協議應當寫明具體的補充條款,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成立生效。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補充協議書應該怎樣寫才有效
補充協議書應該寫明具體的補充條款,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才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以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自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照指紋的規定成立合同。當事人一方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前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三、協議內容所指對象必須明確嗎
1、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以便于,但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欠缺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需要對合同進行補充。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當事人在合同中對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既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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